201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赔偿标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04 15:35) 点击:438 |
201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保监局官方微信近日发布消息称,该局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司法机关密切合作,已制定出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调解项目参考标准(试行)》,率先在巴南区探索实施。 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以内赔偿 标准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被侵权人伤残程度,在10万以内进行赔偿。 参考标准:10级0.3~0.4万元,9级0.5~0.6万元,8级0.7~0.8万元,7级0.9~1.2万元,6级1.3~1.6万元,5级 1.7~2万元,4级2.1~2.5万元,3级2.6~3万元,2级3.1~4万元,1级4.1~5万元,死亡3~4万元。 误工费:无固定收入每天80元 标准对于误工时限和误工标准均作出较为严格规定。 误工标准方面,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应提供收入损失证明(如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入账明细、完税证明等工资实际发放证据)。 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但能举证证明其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或非私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也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行业的,误工费一般按照80元/天标准计算。 护理费:植物人不超过10年 住院期间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费。若未提供证据,以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一般为80元/天。特殊情况确需2人护理的,参考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后续护理依赖,被侵权人伤情严重,确需院外长期护理的,护理时限和护理依赖程度须进行司法鉴定。如司法鉴定结论为“目前需要护理依赖”,因其未确定具体护理期限,则不应当认可后续护理依赖费用,或根据实际情况暂定为6个月以内护理期限。如司法鉴定被侵权人伤残等级为1~4级的,后续护理依赖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处于植物人状态的,后续护理依赖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被侵权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原则上不应当再行主张后续护理依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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